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信之內容涉及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屬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核心內涵
(B)監獄管理人員開拆受刑人信件包裹,檢查內容物之外觀,並不當然影響通訊之秘密性
(C)監獄管理人員閱讀受刑人書信內容,對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程度,與書信種類或通訊對象無關
(D)依通訊雙方之身分不同,其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保障之程度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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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04), C(1596), D(527), E(0) #3255877
統計: A(40), B(304), C(1596), D(527), E(0) #3255877
詳解 (共 3 筆)
#6438265
J756
解釋文節錄
至系爭規定一許監獄長官閱讀受刑人發受書信部分,涉及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屬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核心內涵。倘係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其規範目的固屬正當。然其未區分書信種類(例如是否為受刑人與相關公務機關或委任律師間往還之書信),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例如受刑人於監所執行期間之表現),一概認為有妨害監獄行刑之目的,而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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