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方持合法核發之搜索票,於晚間10時前往犯嫌甲的住宅執行搜索。惟犯嫌甲本人不在家,僅其配偶在場,但明確表示不同意搜索。雖本案無急迫情形,但警方表示已持有搜索票,遂強行入內搜索並扣押相關帳冊。針對本題搜索行動,何者正確?
(A)雖住居人不同意,但持搜索票仍可入內搜索
(B)有人居住之住宅雖有搜索票,仍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
(C)住居人不同意仍可入內搜索,但需將不同意事由記明於搜索扣押筆錄
(D)犯嫌甲之配偶不同意搜索,恐有滅證之虞,應請其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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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3), C(4), D(1), E(0) #3865008
統計: A(3), B(23), C(4), D(1), E(0) #3865008
詳解 (共 1 筆)
#7346564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2項還規定,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夜間定義為日沒後至日出前(第100條之3第3項準用)。
本題中,時間為晚間10時(夜間),住宅有人居住,配偶(住居人/可代表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本案無急迫情形」。搜索票雖合法核發,但無法突破夜間搜索的禁止規定。警方強行入內違反法定程序。
為何其他選項錯誤?
- (A):錯誤。搜索票允許搜索,但夜間仍受第146條限制,住居人不同意且無急迫情形時不得入內。最高法院判決(如108年台上字第2254號)強調「承諾」須自願且明示同意,不能默示或強行。
- (C):錯誤。不同意時不得搜索,僅記明事由於筆錄無法使違法行為合法化。
- (D):錯誤。配偶不同意且無急迫情形(題目已明示),不能以「恐有滅證之虞」為由請其離開或強行搜索;這不符急迫要件。
實務上,違反夜間搜索限制的證據,法院會依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證據能力(可能排除或權衡)。此規定旨在保障居住安寧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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