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何種公司如符合相關條件得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
(A)公開發行公司
(B)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合計屆滿 1 年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C)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合計屆滿 3 年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D)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合計屆滿 2 年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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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4), C(294), D(66), E(0) #344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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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797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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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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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檢具發行新股總括申報書(附表三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並應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合計屆滿三年之上市或上櫃公司。(C)
二、申報時市值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本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處分者。
四、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退回、撤銷或廢止之情事者。但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即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者,不在此限。
五、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經本會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均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者。
六、所委任之主辦承銷商,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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