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何種人於股票轉讓前無須向主管機關進行事前申報作業?
(A)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B)經理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C)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D)一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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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18), D(421), E(0) #3440387
統計: A(5), B(8), C(18), D(421), E(0) #3440387
詳解 (共 3 筆)
#7221005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A)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C) ,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B) 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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