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農會會員有下列何種情形為法定出會?
(A)戶籍由大甲區遷至
大里區。
(B)出國旅遊。
(C)積欠農藥肥料錢。
(D)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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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0), B(15), C(438), D(1405), E(0) #3173236
統計: A(4640), B(15), C(438), D(1405), E(0) #317323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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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即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4.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5. 除名。
選項分析
我們將選項與法定出會條件進行比對:
• (A) 戶籍由大甲區遷至 大里區。
◦ 如果大甲區農會與大里區農會屬於不同的農會組織區域,則「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符合《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屬於法定出會情形。
• (B) 出國旅遊。
◦ 此行為不構成喪失國籍、戶籍遷出組織區域、破產或監護宣告等法定出會條件。
• (C) 積欠農藥肥料錢。
◦ 積欠農會財物(例如農藥肥料錢,即事業資金),是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候選人的消極條件之一。雖然情節重大可能被除名(屬於第十八條第五款的出會情形),但「積欠」本身並非直接導致出會的法定條件(例如,第十八條第二款並未提及此情況)。
• (D) 公司破產。
◦ 農會會員出會的法定條件是「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個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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