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機關辦理之設計監造採購案,與廠商就工期發生爭議,廠商申請調解,並經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調解建議,廠商同意建議,但機關不同意建議,故 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可拒絕仲裁。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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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2), C(0), D(0), E(0) #3087499

詳解 (共 2 筆)

#6526858
設計監造採購案屬於技術服務採購。依第 85-1 條第2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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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804
政府採購法第85-1條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2.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4.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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