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原
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主張原確定判決不傳喚其聲 請之有利證人乙到庭作證,且未敘明理由,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關於甲得請求救濟之途 徑,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得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B)甲得向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C)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D)甲得向高等法院聲明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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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14), C(606), D(39), E(0) #2792415
統計: A(417), B(14), C(606), D(39), E(0) #2792415
詳解 (共 5 筆)
#5578915
(B)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再審之聲請人無聲請權;僅有於但書情形下(管轄法院的檢察官於再審准駁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因檢察官為指揮執行的機關),故(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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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893
我有疑問,甲有請求檢察總長的權限嗎?應該只有請檢察官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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