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種對象,應申
請取得許可後,才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
(A)外國人受地方政府聘請
擔任顧問
(B)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之成年子女
(C)經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我國護照至我國
工作
(D)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
外國護照至我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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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1), C(6), D(19), E(0) #3020511
統計: A(15), B(41), C(6), D(19), E(0) #3020511
詳解 (共 1 筆)
#5957331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
一、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二、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但其係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我國護照入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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