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A)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B)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 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C)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 志工時數
(D)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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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110), C(26), D(40), E(0) #279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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