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
席,應由誰擔任?
(A)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B)消費者保護官
(C)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D)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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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1310), C(207), D(38), E(0) #2688751
統計: A(277), B(1310), C(207), D(38), E(0) #2688751
詳解 (共 2 筆)
#5173403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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