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
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
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
外基金者,可處:
(A)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題目中提到的「證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