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何種自由?
(A)言論
(B)講學
(C)著作
(D)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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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1), B(61), C(21), D(36), E(0) #13359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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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64 號

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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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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