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期間訂定有具體的規定,下列那一項有關預告期間的規定是正確的?
(A)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7 日前預告
(B)繼續工作未滿3 個月者,雇主應於3 日前預告
(C)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 日前預告
(D)繼續工作5 年以上者,於30 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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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 C(286), D(105), E(0) #304946
統計: A(25), B(13), C(286), D(105), E(0) #304946
詳解 (共 3 筆)
#678533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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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069
答案選C、D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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