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房東出租房屋予房客,租約為1年,約定租約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屆期,屆期後房客沒有搬出去仍然按期交房租,房東收到租金後也沒表示反對的意思,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A)租約於107年1月1日起即失效
(B)租約於107年3月1日起即失效
(C)原租約視為以不定期限之租約繼續
(D)租賃契約自動延長效力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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