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 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1/5以上出席
(B)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 為成立
(C)以出席人數1/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1/3以上之同意 作成決議
(D)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 表示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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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497), C(2120), D(378), E(0) #2940961

詳解 (共 1 筆)

#56046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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