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案之表決,下列何者不正確?
(A)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主席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B)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C)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
方式應併予載明
(D)議案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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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64), C(22), D(865), E(0) #3177507
統計: A(103), B(64), C(22), D(865), E(0) #317750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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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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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1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2 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3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4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 15 條
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本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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