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A)停止營業
(B)禁止行駛
(C)保護管束
(D)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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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07), C(603), D(40), E(0) #312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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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719
行政罰法§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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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916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2 條 (譽告消禁)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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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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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行政罰行為人相關概念:本法所稱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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