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A)私立學校之教師
(B)具公務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C)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D)公立學校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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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0), B(27), C(30), D(46), E(0) #2966394
統計: A(2410), B(27), C(30), D(46), E(0) #2966394
詳解 (共 5 筆)
#5839981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
- 政務人員。(不適用
-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 民選地方首長。
- 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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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508
1992年11月1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參照本號解釋意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與一般教師不同,除了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外,也有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刑法之適用
以下補充:
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雖然沒有定義規定,不過實務上是採廣義公務員說,所以懲戒法庭懲戒對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如主任、組長)、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懲戒法院108年清字第13304號懲戒判決:
三位校長於辦理其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採購案竟收受廠商交付之賄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而被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
資料出處: 莊國榮 國立政治大學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與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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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567
補充: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
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無「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
四、休職。五、降級。八、記過。
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無「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
依據公懲法第9條(政務員)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六、減俸。
七、罰款。
九、申誡。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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