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辭職若遭拒絕,因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公務人員若不服該決定,應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於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C)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D)公務人員不服復審之決定,得申請再審議,若對再審議之決定仍不服,得續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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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745), C(114), D(151), E(0) #2966395
統計: A(101), B(745), C(114), D(151), E(0) #2966395
詳解 (共 7 筆)
#5708210
8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辭職若遭拒絕,因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公務人員若不服該決定,應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
(B) 於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C)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申訴之提起,向服務機關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
(D) 公務人員不服復審之決定,得申請再審議,若對再審議之決定仍不服,得續提行政訴訟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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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450
再審議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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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171
8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辭職若遭拒絕,因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公務人員若不服該決定,應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辭職,屬行政處分,不服行政處分,提複審。
-->辭職,屬行政處分,不服行政處分,提複審。
(一)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事件,統一由保訓會審議決定,並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或直接向保訓會提起,保訓會將函請各機關為答辯。
(二)另為節能減碳,提升行政效率,保訓會亦建置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供當事人經由該平臺,以自然人憑證,即可由線上及時完成提起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上開期間之遵守,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B) 於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C)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D) 公務人員不服復審之決定,得申請再審議,若對再審議之決定仍不服,得續提行政訴訟
二、申請再審議之限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申請再審議,係以不服本會所為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且具備再審議事由者,始得為之,該法並無就本會所為再審議決定得申請再審議之明文。是原處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自不得對保訓會所為之再審議決定,復為再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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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29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1條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解題】
辭職 → 並非「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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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183
請問複審人若不服再審議,應當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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