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懲戒法院審理同一行為應受刑罰及懲戒處分之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受刑罰處罰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B)已受罰款處罰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在刑事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D)已受自由刑判決確定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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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46), C(3423), D(383), E(0) #3184770
統計: A(311), B(146), C(3423), D(383), E(0) #3184770
詳解 (共 10 筆)
#6068326
公務員懲戒法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B、D)。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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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180
刑罰有自由刑或罰金,行政罰不能再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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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790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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