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下列何者不屬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之 情形?
(A)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事業結合
(B)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 1/3
(C)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 1/4
(D)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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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5), B(216), C(331), D(146), E(0) #2688574

詳解 (共 2 筆)

#5899999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一項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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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853
第 11 條1.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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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9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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