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郵件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普通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B)快捷郵件毀損,內裝物部份遺失
(C)掛號郵件誤當作平常郵件,逕投入收件人信箱
(D)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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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2), B(377), C(1152), D(108), E(0) #3020763
統計: A(4672), B(377), C(1152), D(108), E(0) #3020763
詳解 (共 6 筆)
#5977883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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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647
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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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604
掛號信件被投到收件人的信箱要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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