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畫週末行竊 A 的豪宅,由甲、乙二人負責進入行竊,丙則負責在屋外 把風。當天在甲、乙二人進入屋子開始著手行竊時,丙覺得良心不安,不想犯罪,於是離開現 場。甲於屋中先取得財物,乙則尋找許久未發現財物且不慎引發屋內的防盜系統,警報器大響。 於是甲帶著得手的財物,而乙則空著手一起逃離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乙成立加重竊盜罪未遂犯、丙成立加重竊盜罪中止未遂犯
(B)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丙成立加重竊盜罪中止未遂犯
(C)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丙未著手故無罪
(D)甲、乙、丙三人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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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78), C(29), D(676), E(0) #3407276
統計: A(46), B(178), C(29), D(676), E(0) #3407276
詳解 (共 3 筆)
#6362007
1.按結夥三人以上犯刑法320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為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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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又晚近實務針對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傾向採著手後脫離說,亦即符合以下要件,即毋庸為犯罪負責:
(1)停止並放棄自己行為
(2)表明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意,並使未脫離者明瞭該情
(3)除去對犯罪實現之影響力,切斷自己創造之因果關係,包含心理與物理層面
(參94年台上3515號、95年台上3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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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題中甲、乙二人已進入屋子開始著手行竊,嗣後係因警鈴大作才不得已離開現場,該當本罪;而本題之丙,其原先之犯罪分工為把風,丙僅於良心不安後離去,並未實際完整除去自己對於犯罪實現之影響力,尚難謂已切斷自己創造之因果關係,故仍應論以加重竊盜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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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536
結果只要出現,除非特殊案例,否則一律沒有(準)中止犯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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