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入出境許可之停留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1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1個月
(B)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2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2個月
(C)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D)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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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0), C(118), D(26), E(0) #862936
統計: A(78), B(40), C(118), D(26), E(0) #862936
詳解 (共 1 筆)
#1267136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十一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第 十一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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