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之判決,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B)當事人對於某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訴訟代理人甲自始有未經授權代理之情事,經受訴
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後,尚得主張甲已經被解除訴訟代理之委任後竟仍為訴訟代
理之情事,而據此對該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
(C)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其裁定書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不得聲請再審
(D)在未成年人甲請求否認乙為其生父之事件調解程序進行中,家事法院斟酌兩造間對於互無血緣關
係之事實不甚爭執,乃依兩造聲請為該項否認之裁定,終告確定。對於此項裁定,甲之生母丙如
果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者,亦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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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32), C(196), D(378), E(0) #2049357
統計: A(128), B(132), C(196), D(378), E(0) #2049357
詳解 (共 4 筆)
#6178847
(A) 對於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之判決,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錯誤 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之判決非確定終局判決,非再審之客體
(B) 當事人對於某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訴訟代理人甲自始有未經授權代理之情事,經受訴 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後,尚得主張甲已經被解除訴訟代理之委任後竟仍為訴訟代 理之情事,而據此對該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
錯誤 民訴第498條之1: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C) 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其裁定書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不得聲請再審
錯誤 家事法第9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C)中的理由非不得聲請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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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未成年人甲請求否認乙為其生父之事件調解程序進行中,家事法院斟酌兩造間對於互無血緣關 係之事實不甚爭執,乃依兩造聲請為該項否認之裁定,終告確定。對於此項裁定,甲之生母丙如果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者,亦得聲請再審
正確 家事法第33條第1項 第35條第1項準用民訴再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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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412
D.家事法3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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