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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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7), C(0), D(0), E(0) #3087509
統計: A(85), B(27), C(0), D(0), E(0) #3087509
詳解 (共 1 筆)
#6600176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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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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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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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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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逾兩個月未處理異議,廠商都沒有提出申訴,機關本應依採購法第102條第三項(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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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廠商已後知後覺提出申訴,機關須等申訴結果。
本件申訴已逾越申訴法定期間,因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二款為不受理決議,此時機關方可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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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本題機關須等申訴會為不受理決議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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