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
額數者,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B)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
額數者,縱使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C)對於第一審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縱非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亦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D)對於第一審法院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
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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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44), C(46), D(263), E(0) #1848948
統計: A(87), B(244), C(46), D(263), E(0) #1848948
詳解 (共 5 筆)
#3492448
(A)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 額數者,尚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須原審法院許可,才可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限通常訴訟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參民訴法436-2、436-3、466-4)
(B)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 額數者,縱使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同上)
(C)對於第一審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縱非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第二審上訴(參民訴法436-24)
(D)對於第一審法院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 理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參民訴法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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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830
(A)(B)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
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C)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
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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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192
如果D選項理解成,依照427v,法院依照當事人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那D選項會變成可以選嗎?
感覺選項沒講清楚為甚麼簡易案件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原因,451-1處理的情況好像是法官「誤用」通常訴訟程序,但是D選項也沒說是法官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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