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幾年?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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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1133), C(45), D(247), E(0) #1911403

詳解 (共 1 筆)

#4525158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2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
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第一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
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
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錄影及錄音等相
關紀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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