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 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B)A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A國法為準據法
(C)A國法,因為A國為損害發生地
(D)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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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77), C(30), D(71), E(0) #3139657
統計: A(91), B(677), C(30), D(71), E(0) #3139657
詳解 (共 5 筆)
#6127189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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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於第24條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為債之關係故依其所應適用之法律)
次按同法第20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本題當事人契約明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故應以A國法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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