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甲、乙及丙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
(B)法院認為丙之訴為有理由時,應撤銷或變更原確定終局判決對丙不利部分
(C)丙於本訴訟之程序進行中,除已受來自於甲或乙之訴訟告知外,並應受法院之職權通知後,始不 得提起撤銷該判決之訴
(D)法院認為丙之訴為有理由而判決其勝訴確定時,甲及乙即不受原判決(本訴訟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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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566), C(131), D(90), E(0) #204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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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07-4 條 (第三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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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 第3撤銷訴訟專屬管轄 民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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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1.  (A)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2.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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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1.  (B)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2.  (D)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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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C)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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