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
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
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C)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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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139), C(54), D(53), E(0) #2980894
統計: A(731), B(139), C(54), D(53), E(0) #2980894
詳解 (共 5 筆)
#5899203
解題關鍵:
繼承:原則→死人國法(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例外→我國(中華民國)有人(繼承人)+$(遺產)=我國法(中華民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繼承:原則→死人國法(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例外→我國(中華民國)有人(繼承人)+$(遺產)=我國法(中華民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
(A)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死人國法,正確。
→死人國法,正確。
(B)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繼承就用58、59,不是法庭地法,錯誤。
→繼承就用58、59,不是法庭地法,錯誤。
(C) 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繼承應適用死人國法,錯誤。
→繼承應適用死人國法,錯誤。
(D) 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繼承適用死人國法不分動產不動產,是例外我國有人+$=我國法,不是物權準據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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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598
A 對,
涉民法58死人之國法
B 錯,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實體法事項,依涉民法58
C 錯,涉民法第58條,適用我國法。
D 錯,依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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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702
涉民58,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甲為我國人,其死後之繼承事項應按我國法,縱丁為A國人亦不影響其按我國法為甲之法定繼承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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