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幾年?
(A)1
(B)2
(C)3
(D)5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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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1), B(268), C(25), D(151), E(0) #1911404
統計: A(1251), B(268), C(25), D(151), E(0) #1911404
詳解 (共 3 筆)
#5549364
錄影錄音:一年
廣告文宣,公開說明文件、贈品等:兩年
投資建議報告、契約、收費紀錄:五年
基金清算相關帳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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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162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
|---|
第 12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
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第一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
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
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錄影及錄音等相
關紀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
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第一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
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
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錄影及錄音等相
關紀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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