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請 B 男出面。
A 女稱其回家考慮是否進行,未支付律師費;A 女事後未委託甲律師辦理。2 年後,A 女委請乙律師 對 B 男提起離婚之訴。B 男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甲律師接受 B 男委任之行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因 A 女未支付甲律師費用亦未委託甲律師寫存證信函,甲律師代理 B 男無利害衝突
(B)甲律師代理 B 男有利害衝突,若 A 女及乙律師在開庭時均未反對,可推定 A 女已同意甲律師代理 B 男,A 女嗣後不得主張甲律師違反利害衝突相關規定
(C)如法官未反對甲律師可以代理 B 男,縱甲律師有利害衝突也可代理 B 男
(D)除非告知 A 女並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甲律師不得代理 B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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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95), C(17), D(624), E(0) #2980769
統計: A(246), B(195), C(17), D(624), E(0) #2980769
詳解 (共 2 筆)
#6153393
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請 B 男出面。 A 女稱其回家考慮是否進行,未支付律師費;A 女事後未委託甲律師辦理。2 年後,A 女委請乙律師對 B 男提起離婚之訴。B 男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甲律師接受 B 男委任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除非告知 A 女並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甲律師不得代理 B 男✅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達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之現存義務有衝突之事件。
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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