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 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B)若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C)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 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 B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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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90), C(121), D(191), E(0) #2980895

詳解 (共 5 筆)

#5846244

民訴法第182-2條第1項:「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限定於訴訟尚為外國法院繫屬中
 (A)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若當事人符合上開2要件(粗體字部分),法院得裁定停止B訴訟,非駁回之
(B)因A訴訟已屬確定,基於民訴法第402條對於外國判決採自動承認制,A訴訟已於我國取得既判力,若重複起訴屬違反一事不再理,法院應以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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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361
(C)(D) 我國國際管轄權之有無乃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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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156
依民訴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外國法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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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377
(A) 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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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349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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