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何者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
(A)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B)公開發行公司直接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之公司
(C)公開發行公司對轉投資公司直接間接持股 48%,但依經濟實質判斷為其母公司
(D)直接間接對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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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47), C(796), D(78), E(0) #3177513

詳解 (共 2 筆)

#6012230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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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412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
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公開發
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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