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為了組成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小明主任仔細閱讀了相關法規,確定該委員會需
要有當然委員的加入。以下何者不是該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A) 教育主管機關代表
(B) 校長
(C) 家長會代表
(D) 學校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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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3), B(132), C(622), D(225), E(0) #2702106
統計: A(2733), B(132), C(622), D(225), E(0) #2702106
詳解 (共 4 筆)
#4758251
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
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
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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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131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
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
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
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
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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