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A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B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判決」),由於乙在韓國之財產不足以執行,故甲持該K判決至我國欲就乙在我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於K判決於我國不得自動執行,甲須先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B)因債務人乙於我國並無住所,故我國法院對甲所提之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無管轄權
(C)宣示許可執行判決時,法院不得就K判決為實質的再審查,原則上應以形式審查之方式為之
(D)有關間接管轄之判斷標準,通說認為應與直接管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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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642), C(91), D(70), E(0) #313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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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012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 依外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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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B國人乙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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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195
第 4-1 條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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