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無
效,並請求法院酌定甲為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在此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受監 護宣告,經選定戊為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未成年人,無程序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其訴不合法
(B)乙受監護宣告後,縱使證明其有意思能力,亦應由其監護人戊代為訴訟行為,乙不得再自為訴訟行為
(C)在判決認為婚姻無效之訴為有理由以前,依原告起訴時聲明之意旨,受訴法院不得先為酌定甲任丙 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本案裁判
(D)在甲所提本件訴訟之程序上,乙不得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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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是因為你要先確認父母親婚姻無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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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用錯法條囉~建議大家在讀的時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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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14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