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XX 幼兒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 12 人,該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幾位?
(A)二位
(B)三位
(C)四位
(D)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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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80), C(2427), D(73), E(0) #578622
統計: A(89), B(180), C(2427), D(73), E(0) #578622
詳解 (共 2 筆)
#847473
第18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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