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召集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每年至少召開 3 次
(B)應載明召集事由
(C)於 7 日前通知
(D)得經相對人同意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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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7), B(12), C(40), D(123), E(0) #3177518
統計: A(867), B(12), C(40), D(123), E(0) #3177518
詳解 (共 2 筆)
#7095156
第 3 條
1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2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3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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