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對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此乃何種憲法原則之要求?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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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85), C(1880), D(111), E(0) #3428237

詳解 (共 4 筆)

#639287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對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此乃何種憲法原則之要求?
(A) 比例原則❌
涉及手段與目的之合理性(是否過度限制),但與「是否須有法律依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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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平等原則❌
要求相同事物相同對待,與法律依據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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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優位原則❌
指法律優於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但未涉及「是否須有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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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 730 號解釋理由書

釋字第 730 號 【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   民國 104年6月18日 

解釋爭點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憲?

解釋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系爭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對上開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C)(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八八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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