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A)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
(B)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
(C)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有五親等內姻親關係
(D)法官的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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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761), C(248), D(268), E(0) #1856638

詳解 (共 9 筆)

#29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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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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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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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nn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nn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nn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nn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nn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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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540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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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802
第32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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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X;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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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475
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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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287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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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809
除了(B)皆是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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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756

我有疑問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5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56)
 
解釋日期
民國 79年4月4日
 
解釋爭點
參與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於再審程序,應否自行迴避?其迴避次數有無限制?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

 

為什麼B 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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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122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法官曾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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