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
(B)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C)丙對乙所為的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D)如乙撤回起訴,受訴法院僅應就甲、丙的訴訟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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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599), C(245), D(2653), E(0) #1856639
統計: A(164), B(599), C(245), D(2653), E(0) #1856639
詳解 (共 10 筆)
#3289294
本題只是普通的共同訴訟(各自獨立),並非必要的共同訴訟(需同勝敗),因此選項(A)為錯誤。
又第56條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是在第55條:「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因此選項(B)(C)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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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6365
依照55條,都是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這題考的是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為了省時省力省成本;
同一場共同訴訟,不用同勝同敗。
A錯在"合一確定的判決"
B錯在"甲有利行為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C錯的原理跟B一樣,只不過是從"原告對被告",變成"被告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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