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何時起算?
(A)郵件交寄日
(B)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日
(C)受領補償人提出補償請求日
(D)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52), B(83), C(412), D(6384), E(0) #1767298
統計: A(852), B(83), C(412), D(6384), E(0) #1767298
詳解 (共 10 筆)
#3172068
補償請求權才是郵件交寄日...
差一個字差很多,考試時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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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810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
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
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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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174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
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
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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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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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030
參考摩友提供的記法:一年有 365 天
第 33 條(退還補償金)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補償請求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兌領補償金請求權)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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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830
(五金行通)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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