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知悉幼兒有身心虐待或遺棄情
事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
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 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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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009), C(46), D(6), E(0) #578629
統計: A(33), B(2009), C(46), D(6), E(0) #578629
詳解 (共 1 筆)
#83027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弟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等。)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等。)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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