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委託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B)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C)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作為前提
(D)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程序當事人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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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639), C(496), D(1654), E(0) #3035417
統計: A(264), B(3639), C(496), D(1654), E(0) #3035417
詳解 (共 10 筆)
#5688115
行程法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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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103
(A)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B)行政規則屬「一般、抽象規定」,具有一體通用的性質,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係指組織性行政規則而言。若屬於行政釋示、認定事實、裁量基準,除必須下達外,應由其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C、D)閱覽卷宗:
行政程序的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為主張或保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對與程序進行有關之事項有所瞭解,因此應給予閱覽有關該程序之卷宗之權利。卷宗閱覽權之根據,亦在於「當事人公開原則」以及「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在於確立正當行政程序及當事人參與之原則。
當事人得申請的期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而言。因為,閱覽卷宗既然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自然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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