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
服務人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A)直轄市市長
(B)立法委員
(C)公立大學校長
(D)教育部部長
統計: A(301), B(3423), C(664), D(239), E(0) #2687284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85條,各級地方首長及縣市議員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因此,亦為本法所稱之公務員。
立法委員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立法委員為政務官,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
參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故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謂依法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學校職員以及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亦為本法適用範圍:
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但有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適用本法。因此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仍為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參照釋字308號之意旨) 。
來源:三民輔考
回5F
教育部部長的薪水同樣來自公務人員俸給法,
所以也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員服務法中所指之公務員,係以「受有俸給」來界定,故不論其產生及就任方式,或不論政務官或事務官,如受有俸給,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目前總統、副總統及部長級以上人員實支薪俸,係依「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之給與標準,由行政院參酌歷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折算其倍數後發給,應可認為受有俸給。
資料來源:
1.立法院網站95年9月法案評估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88&pid=83588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九十六年度委託研究案-公務員借調及兼職制度運作及檢討之研究,p13-14
地方制度法§8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公務人員俸給法適用對象,不代表就是服務法中受有俸給的對象,所以說只要是民意代表都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詳見: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89&Page=8151&index=0
-> 僅限於領有俸給之職務才是本法所稱的公務員
立法委員為政務官,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