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臺南公司於 X2年1月開始致力於研發一項新藥物的生產技術。X2年1月至5月計發生與研究該
技術相關之支出$ 600,000,X2年6月至9月計發生與發展該技術相關之支出$1,000,000,X2年10月1日臺南公司能證明該項技術之發展符合將發展階段支出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所有條件。
X2年10月至12月計發生與發展該技術相關之支出$1,200,000。X2年底該項藥物生產技術之發 展尚未完成,估計該生產技術之可回收金額為$900,000。X3年1月至7月發生與發展該技術相 關之支出$800,000,X3年8月1日取得政府專利核可,支付規費$100,000,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為 $6,000,000。專利權之法定年限為9年,預估經濟年限為5年,無殘值。X5年8月間專利權受他 人侵害而提起訴訟,並發生訴訟支出$120,000,法院於 X5年10月31日宣判,臺南公司最後獲 得勝訴。試問 X5年12月31日該專利權之帳面金額應為何?
(A)$1,205,000
(B)$1,380,000
(C)$1,260,000
(D)$1,085,000
統計: A(4), B(17), C(22), D(92), E(0) #2573079
詳解 (共 10 筆)
X2/10/1 能證明該項技術之發展符合將發展階段支出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所有條件
-->以後支出認列"發展中無形資產"
X2/10~12
發展中無形資產 1,200,000
現金 1,200,000
X2/12/31 年底須測試減損
減損損失 300,000
累計減損-發展中無形資產 300,000
X3/1~7
發展中無形資產 800,000
現金 800,000
X3/8/1 取得政府專利核可-->轉列"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 2,100,000 [1,200,000+800,000+100,000]
累計減損-發展中無形資產 300,000
現金 100,000
發展中無形資產 2,000,000
累計減損-無形資產 300,000
累計減損-無形資產 300,000*
減損迴轉利益 300,000
*X3/8/1 無形資產BV=2,100,000-300,000=1,800,000
可回收金額=6,000,000-->已無減損,因非重估價而係減損測試,故超額迴轉部分不認列OCI
X3/8/1~X5/12/31 認列攤銷費用=(2,100,000/5)*2+(2,100,000/5)*5/12=1,015,000
-->X5/12/31 無形資產BV=2,100,000-1,015,000=1,085,000
Note:
(1)發生訴訟支出即使日後勝訴,並不會為無形資產帶來重大增額的現金流入,且無形資產已於X3/8/1達可供使用狀態,故原始認列日後之訴訟支出應認列為費用。
(2)攤銷年限=Min(法定年限,預估經濟年限),因題目未表明要採用何種攤銷方式,故以直線法攤銷。
[如題目有表明採生產數量法、餘額遞減法、收入比例法,則應以適當攤銷方式認列]
依照公報釋例2,X2年底的減損應該要做分錄(https://www.ardf.org.tw/tifrs/IAS38.pdf)
但因為X3年8/1可回收金額已超過成本,所以減損已迴轉,因此最後算BV時沒有看到減損金額。
謝謝你用心的回覆 感謝你這樣我的觀念又更清楚了
- X2年10月1日臺南公司能證明該項技術之發展符合將發展階段支出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所有條件,故在這個日期之前的都不能資本化,全部認列費用。
- X2年10月至12月計發生與發展該技術相關之支出$1,200,000,此時因為已經符合認列無形資產了,故此120萬列為發展中之無形資產,緊接著題目說可回收金額為90萬, 120萬→90萬,減損30萬。
- X3年1月至7月發生與發展該技術相 關之支出$800,000,故發展中之無形資產又增加了,目前BV為90萬+80萬=170萬。
- X3年8月1日取得政府專利核可,支付規費$100,000,此時發展中之無形資產可以轉型成專利權,BV為170萬+必要規費10萬=180萬
- 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為 $6,000,000,表示之前發展中之無形資產所產生之減損30萬,已經可以全數回升了(600萬>170萬),全數回升後,專利權BV來到180萬+30萬=210萬。
- 攤銷年限要選短的,故須使用經濟年限5年來攤銷。
- X3年8月1日~X5年12月31日之折舊費用= 210萬/5年*5/12 + 210萬/5年*2 = 101.5萬
- X5年12月31日之BV=210萬-101.5萬=108.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