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應如何處置?
(A)依寄件人之指示辦理
(B)逕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
(C)逕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D)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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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461), C(42), D(5654), E(0) #3020765
統計: A(178), B(461), C(42), D(5654), E(0) #3020765
詳解 (共 3 筆)
#5977892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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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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