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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年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護士甄選試卷#32337 | 科目:公共衛生實務(公共衛生護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年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護士甄選試卷#32337

年份:104年

科目:公共衛生實務(公共衛生護士)

9. 有關本市食品衛生稽查描述何者為真? ①食品業者之場區照明光線應達 100 米燭光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應保持 200 米燭光;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 ②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 18 度以下;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 5 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③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使用地下水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 所等污染源,應至少保持 15 公尺之距離;使用蓄水池應至少保持 3 公尺之 距離,蓄水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 ④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雇;雇主每年應主 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⑤油炸用食用油之總極性化合物(Total polar compounds)含量達 35%以上時, 不得再使用,應全部更換新油。 第 3 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⑤
(D)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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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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